zhī
知
shì
事
知事
(1) 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
(2) 通曉事理;懂事
⒈ 通曉事理;懂事。
引《荀子·大略》:“主道知人,臣道知事。”
漢劉向《列女傳·梁夫人嫕》:“天子感悟,使中常侍掖庭令雜訊問,知事明審。引見, 嫕對上泣涕,賞賜累億。”
《二刻拍案驚奇》卷二十:“商小姐見兄弟小時母子伶仃,而今長大知事,也自歡喜他。”
清李漁《意中緣·悟詐》:“到底是老人家知事。”
⒉ 主管事務(wù)。
引《管子·戒》:“於國有所不知政,於家有所不知事,必則朋乎?!?br/>尹知章注:“若皆知之,則事鐘於己,將不勝任而敗。 朋能有所不知,故可以移政?!?/span>
⒊ 官名。地方行政長官的名稱。 宋時分命京官出守列郡,稱為權(quán)知某府或某州或某縣事,知事之名由此而起。 明清徑稱縣級地方行政長官為知縣, 民國改知縣為縣知事,省稱知事,后又改知事為縣長。
引郭沫若《黑貓》六:“府縣的知事那時都還是舊人,知府姓李,是云南人,和城內(nèi)一家姓李的豪紳認了同宗?!?/span>
⒋ 官名。 明清時代的屬官名。 明清之廉訪司、通政司、按察司、鹽運司等及各府皆置知事。
⒌ 僧職名。掌管僧院事務(wù)。后稱為住持。
引宋趙彥衛(wèi)《云麓漫鈔》卷六:“本朝大曰寺,次曰院,在法:寺有寺主,郡有僧首,總稱主首。而宣和三年禁稱主字,改曰管勾院門,同管勾院門事,供養(yǎng)主作知事,庵主作住持。至建炎初,避御名,并改曰住持?!?/span>
曉事、懂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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